
自2012年1月起,张先生一直在宣城一家耐磨件公司担任炉膛工程师。 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先生从宣城市某村驾驶摩托车前往郎溪县S市黑子某公司上班。车辆与程某驾驶的一辆小车相撞,导致张某摔倒在地受伤,h 辆汽车严重受损。交警派出所认定,此次事故陈先生负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
2023年6月5日,易损件公司向郎溪县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郎溪县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办公室)申请认定工伤事故。经调查,郎溪县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办公室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张先生原本计划提前八个小时去上班,但他认为这不是一个合理的出行时间。张某不服调查结果,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张先生是否工伤的关键之一是其是否在合理时间内上班途中,以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他的工作地点与其配偶和子女的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而该交通事故并非他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统一宿舍之间,通过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往返的,属于“上班途中”。因此,在评估“适宜时间”时,需要充分考虑居住地与工作地的距离、良好的路况、交通的种类和性能以及工作时间安排等因素。张先生在窑炉行业工作多年。这是一项高温、高负荷、频繁夜班的特殊工作。由于您的工作性质,确定您的日程安排无法与正常的社交日程同步。这与人体的自然昼夜节律不符,无法通过典型日间工人的规则来测量或估计。在工作中一段时间是否合适必须根据张先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方式来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居住地和工作地点在两个城市,出行距离均为42公里。张先生的工作时间是晚上10点30分。至晚上 10:00直到上午 8 点第二天,还上夜班。这阻碍了他们夜班工人需要充分的休息以保证工作质量。唯一的其他交通工具是摩托车,行程时间为 1 小时。与驾驶汽车不同,骑摩托车一个小时需要很大的体力。张先生说,为了避免晚上上班迟到,他在单位安排的工厂宿舍里合理休息,ch 很符合“出行”的目的。
法院认为,张先生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如下:在318国道行驶时,该路段卡车、半挂车较多,夜间行驶存在危险。张先生提前离开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张女士晚上10点30分之前上班需要迟到为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往返途中”的要求,职工可能需要夜间开车才能准时上班,这明显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和常识,不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外地职工。从公司获得的信息显示,反应堆内工作的夜班员工夜班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张先生有早到办公室的习惯。张先生表示,提前到达公司吃饭也是合理的,适当休息一下饭后休息,为夜班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张先生早到是为了上班,这与他的工作性质和日常生活相符。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应该被视为“减刑”。
法院认为,郎溪县社保办和人事部门关于员工到公司后因距工作地点较远可以异地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郎溪县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办公室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责令被告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就本案申请认定工伤事故重新作出决定。一审判决宣判后,郎溪县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办公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他ld,张女士提前八小时到岗,显然不在合理范围内,超过了必要限度。法院认为,不应认定该员工“已到岗,并在合理时间下班。”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随后,张某向安徽省高院申请重新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认定本案主要问题为事故发生时张先生是否处于合理工作时间内,事故发生时张先生是否具有上班意图。张先生在窑炉行业工作多年。这是一项高温、高负荷、频繁夜班的特殊工作。由于您的工作性质,已确定您的日常安排无法与正常社交安排同步。这不符合人体的自然昼夜节律无法通过典型日间工人的规则来测量或估计。
安徽省法院判决,工作时间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张某本人的工作性质和生活习惯确定。从公司获得的信息显示,反应堆内工作的夜班员工夜班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张先生有早到办公室的习惯。张先生还骑摩托车出行,行程较长,约40公里。长途旅行需要大量的体力和脑力。张先生表示,提前到达公司吃晚饭是合理的,吃完饭后适当休息,为夜班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张先生早早下班就是为了上班,这符合他的工作性质和日常生活。他们的行为合理合法,应予考虑“方式。“去工作。”
安徽省高院裁定,郎溪县人社局关于该员工因长途旅行到公司后会去其他地方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再审裁定确认了郎溪法院的一审判决。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效判断,经调查核实,作出新的产业补偿决定。
【法官陈述】
“合理出行时间”需统筹考虑
工伤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险制度中最早合法化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也是一家社保公司,法规和法律纠纷较多。尤其是通勤工伤的界定,一直是工伤认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第十四条第六款f《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城市铁路、客运轮渡、铁路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事故。出行没有固定的时间或路线。
确定员工提前终止是否发生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必须以经验和一般社会推理为基础,必须综合考虑员工具体工作性质、日常工作、生活方式等,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如果员工提前下班上班,那么这种早退发生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必须被视为“上班途中”,体现了劳动者权益以及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法律保障。
来源:P人民法院新闻
(编辑:马章、薄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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